1999年4月8日,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陕西工行东大街支行下属的环城东路分理处申请开户并预留了其单位印鉴和财务人员周志刚个人印鉴。4月12日军大一附院存入200万元人民币。4月22日,该款被他人用盖有军大一附院财务专用章和周志刚私章的转账支票转走并被支用。一月后,军大一附院在提取该款时方得知所存之款已被全部转走,与支行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
司法机关对转走200万元的支票进行印文鉴定,结论为:该支票上的印文与开户申请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法院据此一审判决由银行支付200万存款及其利息。工行东大街支行不服,提出上诉。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00年12月,由于银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军大一附院申请强制执行。碑林区人民法院1月19日依法冻结了工行东大街支行的账户并对其财务室予以查封,然而奇怪的是该行账户余额居然为零。
据执法人员介绍,此案早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一直拒不履行。由于金融机构较为特殊,依法不能对押钞车和营业场所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对银行判决一般较难执行。而近年来类似案件越来越多,这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银行败诉应该如何顺利执行。
(《三秦都市报》2001.2.17青云 文)